国家工商总局:“搭售”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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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局长杨红灿就企业搭售问题表示,尊重企业的自主经营,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搭售”,但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提问:“消费者在一些平台买机票或火车票时,会被搭售一些本并不想购买的商品。之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得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为什么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该条款删除?”
对此,杨红灿回应,在经济活动中,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搭售”行为是允许的,即尊重企业自主经营权。“但是有一个前提,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杨红灿说,在2013年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上述行为已经做了相关规定,“我认为搭售的问题,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很好地解决了”。
杨红灿最后强调,一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果进行搭售,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也可适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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