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消委会发布消费警示:物业合同要详细写明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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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小区业主失窃,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广东省佛山市消委会近日发布消费警示,业主与物业管理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要详细地载明双方应当履行的权利义务,比如物业服务内容、安全防范义务等。
日前,消费者刘小姐向佛山消委会投诉称,于7月29日发现家中阳台防盗网被撬弯,当时以为是小偷只是踩点没有偷窃,所以没有及时检查家中财物和报警。直到8月1日才发现,原来家里的所有贵重饰品全部被盗,损失1.4万元。刘小姐发现小偷是直接从楼梯的窗户爬到家中阳台的,没有加装任何防盗设施,认为是物业公司管理缺位造成小偷盗窃成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部分损失。该案在佛山市消委会的主持下,邀请了佛山市人大、政协、住建局、工商局、公安局、房地产协会及媒体代表进行了公开调解及讨论。但因该盗窃刑事案件公安部门尚未侦破,消费者难以举证证明失窃的财物及其损失数额,加上物业公司回复中表示“经我司反复排查,未发现我司在物业安保管理中存在过错”,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共识,最终调解失败。
在佛山消委会的调解过程中,佛山消委会认为,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此案中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第十二条第一项的约定“如甲方因未能履行本协议而导致乙方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乙方可依法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定甲方应承担的责任”,并无明确约定相关安全责任的条款。且业主举证难度较大,如通过诉讼追偿的,时间成本及金钱成本同样很大。
针对此案,佛山市消委会发出消费警示,提醒保障住宅小区财产安全,业主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要注意:
与物业管理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要详细地载明双方应当履行的权利义务,如物业服务的内容、安全防范义务等。“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的物业服务活动。消费者决定购房就一定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这种合同大都以规范文本为主,消费者有权利根据本小区的实际需要扩张或延伸相应的法律义务条款。
建立监督机制,收集有利证据,以便维护自身权益。业主代表或业委会应该不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进行抽查,通过监督检查,发现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不到位的地方及时收集证据,以防维权时出现举证困难问题。
业主应该与物业公司共同建设住宅小区的安保设施,加强小区的安全防护,共同保障小区安全,防止出现财产被盗问题。
佛山市消委会同时也呼吁物业管理行业提高物业服务品质,注重保障住宅小区安全保障,不断提升消费者的品质生活满意度,体现物业公司管理价值最大化。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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